2018年4月24日制定 2022年2月1日修订
第1条(适用范围)
1. 本酒店与住宿旅客订立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,依本条款规定办理;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依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办理。
2. 如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,则不论前款规定,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。
第2条(住宿合同的申请)
1. 申请与本酒店订立住宿合同者,须向本酒店提供下列事项:
(1)住宿者姓名
(2)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
(3)住宿费用(原则上依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计算)
(4)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
2. 住宿旅客在住宿期间申请延长前款第(2)项所载住宿日期时,本酒店将在提出申请时,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办理。
第3条(住宿合同的成立等)
1. 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,住宿合同即告成立。但本酒店能证明未接受该申请的,不在此限。
2. 依前款规定成立住宿合同后,住宿旅客须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前,支付本酒店规定的订金。订金以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;住宿超过3日时,按3日计算。
3. 订金首先抵扣住宿旅客最终应付的住宿费用。如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7条的情形,则依次抵扣违约金、损害赔偿金;如有余额,在依第12条支付费用时退还。
4. 如未在本酒店依第2款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订金,住宿合同即失效。但以本酒店在指定付款期限时,已向住宿旅客告知此事为限。
第4条(无需支付订金的特别约定)
1. 不论前条第2款规定,本酒店可同意在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该款订金的特别约定。
2. 本酒店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,如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的订金,或未指定订金付款期限,视为已同意前款特别约定。
第5条(拒绝订立住宿合同)
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本酒店可拒绝订立住宿合同:
(1)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。
(2)客房已满,无空房可供住宿时。
(3)有理由认为申请住宿者可能在住宿期间从事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。
(4)明确认定申请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。
(5)就住宿事项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。
(6)因自然灾害、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。
(7)认为申请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情况,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严重困扰,或已以言行对其他住宿者造成严重困扰时。(《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》第5条)
(8)认定申请住宿者为《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之法律》(1991年法律第77号)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,或与同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有关联的企业、团体的相关人员,或其他反社会势力的相关人员时。
第6条(住宿旅客解除合同的权利)
1. 住宿旅客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,解除住宿合同。
2. 住宿旅客因可归责于本人之事由,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,本酒店将依附表2收取违约金。但本酒店依第3条第2款指定订金付款期限并要求付款,而旅客在付款前解除合同的,不在此限。如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,则以同意该约定时已告知旅客解除合同须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为限。
3. 如住宿旅客未事先联系,且在住宿当日晚上8时仍未抵达(如已事先明确预计抵达时间,则为该时间经过2小时后),本酒店可视为旅客已解除住宿合同并据此处理。
第7条(本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)
1.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:
(1)认为住宿旅客可能在住宿期间从事,或已从事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。
(2)明确认定住宿旅客患有传染病时。
(3)住宿期间对员工有辱骂、暴力、骚扰等不当行为,拖欠费用,污损客房或馆内设施等不当使用,或就住宿事项被要求承担其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。
(4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。
(5)认为申请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情况,可能对其他住宿者造成困扰,或已以言行对其他住宿者造成严重困扰时。(《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》第5条)
(6)认定申请住宿者为《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之法律》(1991年法律第77号)第2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,或与同法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有关联的企业、团体的相关人员时。
(7)在馆内吸烟、恶意摆弄消防设备,或不遵守本酒店使用规则中的其他禁止事项(限于防火所必要的事项)时。
2. 本酒店依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,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。
第8条(住宿登记)
1. 住宿旅客须于住宿当日,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下列事项:
(1)住宿旅客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地址及职业
(2)外籍旅客须登记国籍、护照号码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
(3)离开日期及预计离开时间
(4)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
2. 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的外籍旅客,须出示护照,并同意本酒店复印或以其他方式留存。
3. 住宿旅客如欲以信用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第12条的费用,须在办理上述登记时事先出示,并取得本酒店同意。
第9条(客房使用时间)
1. 住宿旅客可使用客房的时间为抵达当日下午3时至离开当日上午11时。连续住宿时,除抵达日及离开日外,可全天使用客房。
2. 不论前款规定,本酒店可同意在上述时间以外使用客房,并收取下列追加费用:
(1)超过退房时间的,每超时1小时收取1,000日元(不含税)
(2)退房时间超过14:00的,收取本酒店规定的正规房费的100%
第10条(遵守使用规则)
住宿旅客在本酒店内,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馆内公告的使用规则。
第11条(营业时间)
1. 本酒店设施的营业时间,请参阅客房内备置的《使用指南》。
第12条(费用的支付)
1.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,依附表1规定。
2. 前款住宿费用等,须于住宿旅客抵达时,在前台收银处以日本政府指定的货币,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等替代方式支付。
3. 本酒店已提供客房且可供使用后,即使住宿旅客自行决定不住宿,仍须支付住宿费。
第13条(本酒店的责任)
1.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,或因未履行该等合同而造成住宿旅客损害时,将赔偿该损害。但损害并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所致的,不在此限。
2. 为应对火灾等意外,本酒店已投保火灾保险及赔偿责任保险。
第14条(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)
1. 如本酒店无法提供约定客房,将征得住宿旅客同意,尽可能安排相同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。
2. 如本酒店无法依前款安排其他住宿设施,将向住宿旅客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,并将该补偿金抵扣损害赔偿。但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之事由所致的,不支付补偿金。
第15条(寄存物品等的处理)
1. 本酒店前台不受理现金寄存。2. 本酒店前台可寄存的物品或贵重物品以合计50,000日元为限,超过该金额的物品或贵重物品恕不受理。住宿旅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或贵重物品如发生丢失、毁损等损害,除不可抗力外,本酒店将以50,000日元为上限予以赔偿。但就贵重物品,如本酒店要求申报种类及价值而旅客未申报,本酒店不承担责任。
3. 住宿旅客携入本酒店但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、现金及贵重物品,如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而发生丢失、毁损等损害,本酒店将以50,000日元为上限予以赔偿。但住宿旅客未事先申报种类及价值的,除本酒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,本酒店不承担责任。
第16条(住宿旅客行李及随身物品的保管)
1. 住宿旅客的行李如在入住前送达本酒店,仅在本酒店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保管,并于旅客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付。
2. 旅客退房后,如有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于本酒店,且可确认物主,本酒店将联系物主并征询处理指示。如未取得指示或无法确认物主,将自发现当日起保管7日,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机关。
3. 前两款保管责任,第1款情形参照前条第1款规定;第2款情形参照前条第2款规定。
第17条(住宿旅客的责任)
如本酒店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损害,本酒店将于退房时向该旅客请求支付本酒店核定的损害金额,旅客须依第12条规定的支付方式赔偿该损害。如在旅客退房后才发现损害,本酒店将寄送赔偿金额通知书,请于收到通知书后14日内汇入本酒店指定的账户。
第18条(优先适用的语言)
本条款以日文、英文及中文编制。如内容有不一致或差异之处,一律以日文版本为准。
第19条(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)
因本条款所规范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,均专属由对本酒店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,依日本法律法规解决。
附表1
住宿费等明细(涉及第2条第1款、第3条第2款及第12条第1款)
备注:税法如有修订,依修订后的规定办理。
附表2:违约金(涉及第6条第2款)
注:1. 百分比为违约金占基本住宿费的比率。
2. 如缩短合同住宿天数,不论缩短几日,均收取1日(首日)的违约金。
3. 团体旅客(15人以上)如部分解除合同,以住宿前10日的预订人数(如在该日后才接受预订,则以接受当日人数)的10%为限,免收违约金;不足整数时向上取整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