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宿約款

2018年4月24日制定/2022年2月1日修訂

第1條(適用範圍)

1. 本飯店與住宿旅客締結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,依本約款規定辦理;本約款未規定的事項,依相關法令或一般通行慣例辦理。

2. 如本飯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約,則不論前項規定,該特約優先適用。

第2條(住宿契約的申請)

1. 申請與本飯店締結住宿契約者,須向本飯店提供下列事項:

(1)住宿者姓名

(2)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

(3)住宿費用(原則上依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計算)

(4)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

2.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申請延長前項第(2)款所載住宿日期時,本飯店將於提出申請時,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辦理。

第3條(住宿契約的成立等)

1. 本飯店接受前條所述申請時,住宿契約即告成立。但本飯店能證明未接受該申請者,不在此限。

2. 依前項規定成立住宿契約後,住宿旅客須於本飯店指定日期前,支付本飯店所定的訂金。訂金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;住宿超過3日時,以3日計算。

3. 訂金首先抵充住宿旅客最終應付的住宿費用。如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7條的情形,則依序抵充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;如有餘額,於依第12條支付費用時退還。

4. 如未於本飯店依第2項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訂金,住宿契約即失效。但以本飯店於指定付款期限時,已向住宿旅客告知此事為限。

第4條(無須支付訂金的特約)

1. 不論前條第2項規定,本飯店得同意於契約成立後無須支付該項訂金的特約。

2. 本飯店接受住宿契約申請時,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訂金,或未指定訂金付款期限,視為已同意前項特約。

第5條(拒絕締結住宿契約)

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本飯店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:

(1)住宿申請不符合本約款時。

(2)客房已滿,無空房可供住宿時。

(3)有理由認為申請住宿者可能於住宿期間從事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。

(4)明確認定申請住宿者患有傳染病時。

(5)就住宿事項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。

(6)因天災、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。

(7)認為申請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情況,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擾,或已以言行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擾時。(《京都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》第5條)

(8)認定申請住宿者為《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》(1991年法律第77號)第2條第6款所定的暴力團成員,或與同法第2條第2款所定暴力團有關係的企業、團體之相關人士,或其他反社會勢力的相關人士時。

第6條(住宿旅客解除契約的權利)

1. 住宿旅客得向本飯店提出申請,解除住宿契約。

2. 住宿旅客因可歸責於本人之事由,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,本飯店將依附表2收取違約金。但本飯店依第3條第2項指定訂金付款期限並要求付款,而旅客於付款前解除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如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項的特約,則以同意該特約時已告知旅客解除契約須支付違約金的義務為限。

3. 如住宿旅客未事先聯絡,且於住宿當日晚上8時仍未抵達(如已事先明示預計抵達時間,則為該時間經過2小時後),本飯店得視為旅客已解除住宿契約並據此處理。

第7條(本飯店解除契約的權利)

1.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本飯店得解除住宿契約:

(1)認為住宿旅客可能於住宿期間從事,或已從事違反法令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。

(2)明確認定住宿旅客患有傳染病時。

(3)住宿期間對員工有辱罵、暴力、騷擾等不當行為,拖欠費用,汙損客房或館內等不當使用,或其他被要求承擔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。

(4)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。

(5)認為申請住宿者因酩酊大醉等情況,可能對其他住宿者造成困擾,或已以言行對其他住宿者造成重大困擾時。(《京都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》第5條)

(6)認定申請住宿者為《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之法律》(1991年法律第77號)第2條第6款所定的暴力團成員,或與同法第2條第2款所定暴力團有關係的企業、團體之相關人士時。

(7)在館內吸菸、惡意擺弄消防設備,或不遵守本飯店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(限於防火所必要的事項)時。

2.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,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費用。

第8條(住宿登記)

1. 住宿旅客須於住宿當日,在本飯店櫃台登記下列事項:

(1)住宿旅客的姓名、年齡、性別、地址及職業

(2)外籍旅客須登記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點及入境日期

(3)離開日期及預計離開時間

(4)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的事項

2. 在日本國內無住所的外籍旅客,須出示護照,並同意本飯店影印或以其他方式留存。

3. 住宿旅客如欲以信用卡等非現金方式支付第12條的費用,須於辦理上述登記時事先出示,並取得本飯店同意。

第9條(客房使用時間)

1. 住宿旅客可使用客房的時間為抵達當日下午3時至離開當日上午11時。連續住宿時,除抵達日及離開日外,可全天使用客房。
2. 不論前項規定,本飯店得同意於上述時間以外使用客房,並收取下列追加費用:
(1)超過退房時間者,每1小時收取1,000日圓(未稅)

(2)退房時間超過下午2時者,收取本飯店所定正規房費的100%

第10條(遵守使用規則)

住宿旅客於本飯店內,須遵守本飯店訂定並於館內公告的使用規則。

第11條(營業時間)

1. 本飯店設施的營業時間,請參閱客房內備置的《使用指南》。

第12條(費用的支付)

1. 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等明細,依附表1規定。
2. 前項住宿費等費用,須於住宿旅客抵達時,在櫃台以日本政府指定的貨幣,或本飯店認可的信用卡等替代方式支付。
3. 本飯店已提供客房且可供使用後,即使住宿旅客自行決定不住宿,仍須支付住宿費。

第13條(本飯店的責任)

1. 本飯店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,或因未履行該等契約而造成住宿旅客損害時,將賠償該損害。但損害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
2. 為因應火災等意外,本飯店已投保火災保險及賠償責任保險。

第14條(無法提供約定客房時的處理)

1. 如本飯店無法提供約定客房,將徵得住宿旅客同意,盡可能安排相同條件的其他住宿設施。

2. 如本飯店無法依前項安排其他住宿設施,將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,並將該補償金抵充損害賠償。但無法提供客房並非因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所致者,不支付補償金。

第15條(寄存物品等的處理)

1. 本飯店櫃台恕不受理現金寄存。 2. 本飯店櫃台可寄存的物品或貴重物品,限額合計為5萬日圓,恕不受理超過此金額的物品或貴重物品。住宿旅客寄存於櫃台的物品或貴重物品如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損害,除不可抗力外,本飯店將以5萬日圓為上限予以賠償。但就貴重物品,如本飯店要求申報種類及價值而旅客未申報,本飯店不負賠償責任。

3. 住宿旅客攜入本飯店但未寄存於櫃台的物品、現金及貴重物品,如因本飯店故意或過失而發生遺失、毀損等損害,本飯店將以5萬日圓為上限予以賠償。但旅客未事先申報種類及價值者,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,本飯店不負賠償責任。

第16條(住宿旅客行李及隨身物品的保管)

1. 住宿旅客的行李如於入住前送達本飯店,僅在本飯店事先同意的情況下負責保管,並於旅客在櫃台辦理入住時交付。
2. 旅客退房後,如有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,且可確認物主,本飯店將聯絡物主並徵詢處理指示。如未取得指示或無法確認物主,將自發現當日起保管7日,之後送交最近的警察機關。
3. 前兩項情形中本飯店對住宿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,第1項情形準用前條第1項規定;第2項情形準用前條第2項規定。

第17條(住宿旅客的責任)

如本飯店因住宿旅客的故意或過失而受有損害,本飯店將於退房時向該旅客請求本飯店所計算的損害金額,該旅客須依第12條的支付方式賠償該損害。如於退房後才確認本飯店受有損害,本飯店將寄送賠償金額通知書,請於收到通知書後14日內,匯款至本飯店指定的帳戶。

第18條(優先適用的語言)

本約款以日文、英文及中文製作。如內容有不一致或差異之處,一律以日文版本為準。

第19條(管轄法院及準據法)

因本約款所規範的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而生的一切爭議,均專屬由對本飯店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日本法院,依日本法令解決。

附表1

住宿費等明細(關於第2條第1項、第3條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)

住宿旅客應付總額
住宿費用
基本住宿費(房費,或房費加早餐費)及服務費
追加費用
租借費、其他使用費及服務費
稅金
消費稅

備註:稅法如有修正,依修正後的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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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2:違約金(關於第6條第2項)

預訂類別
人數
未入住
入住當日
入住前1日
入住前9日
一般預訂
21人以下
100%
80%
20%
—
團體預訂
15~42人
100%
80%
20%
10%

註:1. 百分比為違約金占基本住宿費的比率。

2. 如縮短契約住宿天數,不論縮短幾日,均收取1日(首日)的違約金。
3. 團體旅客(15人以上)如部分解除契約,以住宿前10日的預訂人數(如於該日後才接受預訂,則以接受當日人數)的10%為限,免收違約金;不足整數時無條件進位。